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857|回复: 8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任期内转让股份的探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8-4 09: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第一次转让了25%,那么下一次转让时这个百分之二十五的计算基础是什么?是这位高管最初持股总额还是第一次转让后的余额?

评分

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COSCO + 5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08-8-4 10: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交流

是第一次转让后的余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8-4 10: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高管最初持股总额。
如果第一次转让后的余额,那么第二次、第三次都要以前次为计算基础,岂不是没完没了!永远也转不完!
法条背后的含义是:每年可转25%,4年之内可以转完。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OSCO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10: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找到权威的解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8-4 1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按余额转

据我所知,07年有一个文专门对该问题做了解释,25%是按照上一年转让余额来确定,还专门列出了计算公式。也如二楼所讲,这个规定实在是很荒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8-4 15: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见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的确是按上年余额为基础计算,请参见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再参见第五条最后一款,少于1000股时,可以一次全部转让,呵呵,原来证监会已经考虑到这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8-5 23: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跬步千里 的帖子

呵呵,你看法规很仔细。我一直以为是转不完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13: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还是有专门的文件规定,这个文件还规定得很细,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8-8 11: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也有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20:09 , Processed in 0.236411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