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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49|回复: 3

[已解决]关于新三板公司股东约定优先受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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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3: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前辈好,现在有一问题请教:
      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公司内部人员,现在想在协议中约定 如果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离职时,大股东有权按照原先定向增发价格优先回购相应股权,这样约定是否可以?
最佳答案
2016-1-20 00:14:36
这样约定并无障碍,因为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
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约定的实际法律效果。如果只是约定在增资扩股协议中,如何真正约束员工?因为挂牌公司的股份是公开转让的,除了法定的限售之外,交易系统是不限制股份转让的,如何防止员工自行转让股份?一旦出现员工违反规定或离职,如何执行该约定?大股东自己没法控制员工的股份,股转系统也不会帮你执行协议,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执行。这也是股权激励一般不采用直接持股的原因之一。
发表于 2016-1-20 00: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这样约定并无障碍,因为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
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约定的实际法律效果。如果只是约定在增资扩股协议中,如何真正约束员工?因为挂牌公司的股份是公开转让的,除了法定的限售之外,交易系统是不限制股份转让的,如何防止员工自行转让股份?一旦出现员工违反规定或离职,如何执行该约定?大股东自己没法控制员工的股份,股转系统也不会帮你执行协议,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执行。这也是股权激励一般不采用直接持股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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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08: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质押给公司或指定的大股东,这样是否可以限制员工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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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6-1-22 10: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执行,才是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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