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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公司分立或资产剥离可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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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7: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公司a,十年前有块科研用地,当时土地不值钱,决定让民营公司B投资建设,盖好两座楼后,一家一栋,但由于无法办理产权证,a公司的母公司是A控股公司,此时决定让B公司入股a公司50%,但A、B有明确约定,入股后也分别经营,账务独立,仅仅为了持有各自的资产(一家一栋楼);若干年后,a公司在原国有人马的发展下,越做越大,形成一块很好的新业务和部分子公司,准备上市,但希望剥离B公司,B公司也只要那栋楼,不要别的,并且A控股公司也无法拿出现金。现实情况是:土地和办公楼资产不能过户,只能放在a公司,这样唯一的方法就是只能把新业务和子公司剥离出去,但如果用其他主体购买资产的话,就要支付B公司对价,实际按照约定B公司只享有楼的权益,目前的想法是做公司分立,把a公司拆成a公司和a2公司,被分立后的a公司继承两栋楼的资产,还是A、B双方各50%,a2公司继承所有新的业务和子公司,股东是A公司100%持股。这样的方案是否可行,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建议么?

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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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21:5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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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0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对分立的规定非常简略。但是在实务中,我碰到过两起非上市公司的分立,上市公司也有一起非常有名的分立案例,即东北高速的分立。这三个案例中,分立时,都只是把资产及负债一分为二,成为两个公司,但是两个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模一样的,即与分立前股权结构相同。你所说的分立方案中,a的股权结构与分立前相同,但是a2的股东则只剩下A公司一个股东,与通常的分立做法不同,我认为是不行的。
要实现你所说的目的,应该分两步走:1.先把a的资产拆成两块,一栋楼装进a1,另一栋楼以及新业务和子公司装进a2,a1和a2的股权结构是一样的,即A、B各50%;2. A与B之间进行股权置换,即A将a1的50%股权置出给B,B则将a2的50%的股权置出给A,置换后B持有a1的全部股权,A则持有a2的全部股权。
参见东北高速分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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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14: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baronyuan 发表于 2016-1-20 00:51
公司法对分立的规定非常简略。但是在实务中,我碰到过两起非上市公司的分立,上市公司也有一起非常有名的分 ...

太谢谢您的意见了,有两个问题:
1、能否分立之后,两个公司股东不完全一致,因为比如在分立时就要开股东会,股东会其实完全可以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两个公司的股权分配。
2、按您说的分两步走,可能会在拆两栋楼的物业资产存在障碍,因为两栋楼没有产权证,不能做变更也不能拆成两栋楼分别装入,所以只能把它留在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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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5: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应该看下这块科研用地是划拨还是出让;如是划拨,看看能不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这样地上建筑的可转让性就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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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5: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a存续时间满足上市要求,理论上应该将优质资产保留在a而非分立出去的主体。第三,把a名下的科研用地及地上建筑转让给乐于接受的第三方(披露无法过户事项),换回现金,也可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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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6: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分立,分立后的两企业有连带责任,会影响上市。尽量走现金交易,清楚障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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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23: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baronyuan 发表于 2016-1-20 00:51
公司法对分立的规定非常简略。但是在实务中,我碰到过两起非上市公司的分立,上市公司也有一起非常有名的分
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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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22: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srqr 发表于 2016-1-20 14:30
太谢谢您的意见了,有两个问题:
1、能否分立之后,两个公司股东不完全一致,因为比如在分立时就要开股东 ...

1.我在上面说过,公司法对于公司分立规定的比较简略,具体怎么分,公司法几乎没有讲。公司分立在实务中也不常见,不过就我所见的三个真实案例而言,分立前后股权结构是原封不动的。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处理,其中的道理我还没有完全想通。我猜测,可能跟财务处理以及税务有关。公司法上的很多行为,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权买卖、资产买卖等,都会牵涉法律、财务和税务三个层面,而且三者往往不一致。比如,在法律人看来,以实物出资就是一个行为,但是从财务和税务的角度而言,就是两个行为的叠加:先销售实物资产,再以现金出资。公司的分立与此类似。从法律上说,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分立的同时对股权进行调整未尝不可,但是从财务和税务的角度而言,就要一步一步交代清楚,分立时股权不动,分立后股权再变动。即便法律手续上把分立和股权变动合二为一,但究其交易实质,还是应当化约为分立与股权置换或股权买卖两个环节。
2.既然两个房子都没有房产证,那恰恰有利于分立手续,因为分立时把两栋房子装入不同的公司,不需要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有些地方房产局不懂公司分立,按照转让处理,反而要征流转税了),只需要进行财务处理就可以了,简单多了。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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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1: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你这个问题核心就是怎么把B股权剥离出去。
1、既然B的股权对应的名义价值远大于实际价值,那无论采用减资、转让、分立还是其他,都会表现为交易价格远小于账面价值。这里的解释和麻烦是绕不过去的。
2、关于B经营报表对a的影响,您没有提及。不太好假设的是B实际所有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是不是都与A控制下部分全部集中在a中体现。如果B中仅仅是资产就好办的多。
但不管怎样,B股权及B对应资产负债和经营性表现要剥离出去是必须的。
3、有鉴于1,不影响独立性问题前提下,避免合理税负,可以分立。为简化操作,可以按同股权模式分立,而分立后的上市主体部分,B再按0或1元转让股权。(依据我对公司法理解,分立不代表仅能同股权模式)
同样鉴于1,其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感觉绕不过去,都是要跟税务机关沟通的。

当然土地的问题是否涉及划拨,是否划入上市资产等等,似乎是另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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