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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股东会召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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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6 21: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12 22:37 编辑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与主持,但是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条件中又解释代表1/3的董事可以召集,这里有冲突吗?(1/3的董事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了)
发表于 2008-8-7 09: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看股东会召开情形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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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0: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1/3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仍由董事会召集主持,另外监事或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条件是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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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9 16: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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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1 16: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hellena2003 的帖子

现假设,1/3的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主持(不履行,监事或监事会;再不履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问题是不论谁召集和主持,只要提议了还得召开临时股东会,只是召集和主持的主体不同而已。
另再问一个问题,如果按这个顺序都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能,该怎么办?是否是提议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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