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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问题,实际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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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9: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在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签署的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300万股按照未来两年应收账款的回款的50%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在进行工商变更时,工商局不认可。按照工商局要求,进行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上皆是按照300万股以总价款一元进行的受让。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进行披露,是否构成挂牌的实质障碍?求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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