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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在93年完成股改后成为200人公司,已经托管是否还需要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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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21: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中的标的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在93年完成股改后成为200人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超200人,存在超范围发行的问题。

在90年代已经进行了股份托管,现在申报证监会行政许可是否还需要按照200人公司的审核指引进行 公证方式的确权?

是否可以托管机关直接出具确认说明即可,不需要再经过繁琐的每个股东的确权过程?

求助!谢谢!

发表于 2016-2-1 10: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清理到200人之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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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 14: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理不了,按规定也可以不清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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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8: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第一项“审核标准”规定: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对当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确权。其中,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含90%);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则应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

未确权的部分应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另外,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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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9: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建议进行股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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