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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变更形成的一人公司注销前需要缴足注册资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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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15: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有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现在A公司的外方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已批准),A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之后A公司打算注销,但是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似乎抵触。请问A公司注销前还需要注册资本缴足吗?有相关法规吗?
假如需要,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么?例如减资和股权转让同步进行,程序上是减资在前还是股权转让在前比较容易办理?
发表于 2008-8-11 16: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理,应当是采用先补足出资使公司合法成立,再将其合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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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2 09: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就是因为已无存在必要才注销,再去补足出资注销是否过于曲折,而且该中方股东无足够资金缴纳未到位出资,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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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12: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直接申请注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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