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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利润20%上下的,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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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16: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有没有相关规定,谢了!老板也记得不是很清楚,让我查,具体的可能与这里说的有点不一样

[ 本帖最后由 吊睛白额猫 于 2008-8-11 16: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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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2: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二、(一)、2.
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有确凿证据(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本规定所称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按商品销售毛利与商品销售成本计算的比率。

但好像废止了,请在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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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23: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的会计准则是这样规定的 新会计准则实行后给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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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2 11: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2001年的这个规定确认是被废止了
但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里好像就没有这样明确的内容规定了啊
不清楚是不是财政部有意放弃了这样的规定么?
谢谢楼上诸位的帮忙:)

[ 本帖最后由 吊睛白额猫 于 2008-8-12 11:20 编辑 ]

点评

老会计准则有 新会计准则还没找到相关的内容  发表于 2012-1-1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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