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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第64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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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17: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一个菜鸟问题:
       拟1、a公司作为母公司持有b公司(负责管理下面项目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项目公司)100%股权;2、a公司作为母公司持有b公司100%(负责管理下面项目公司)股权,a公司下新设一100%持股壳公司,由a公司和该壳公司共同持有持有c公司(项目公司)100%股权。
请问各位:按照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种模式哪种好?母公司的怎么避免项目公司的法律风险?
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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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13: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64条是和第20条紧密相联系的,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待遇而恶意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普通法系国家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严格的条件或基础,一是有限责任还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在实践中还是要坚持的,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要针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二是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即股东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和具体行为,应当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三是具体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规定了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有举证的义务。
所以,只要股东能够证明自身财产和所投资的公司的财产是可以严格分离的两种模式都可以,或者说哪种模式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证明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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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5 19: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沉默的羔羊 的帖子

非常感谢斑竹的回答!但我仍有一事不明白,希望斑竹不吝解答:1、似乎按照你的解答,公司法第64条实际上是多余的,不知可否这么理解?2、如果按照第1种模式,如果债权人起诉,债权人没有证明股东的财产独立于或不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义务,而有权要求股东首先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义务;如果按照第2种模式,股东是2个,如果债权人起诉,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不知可否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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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6 16: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普通有限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但作为一人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有特别的法律进行规范。我个人认为,如果从规避诉讼风险角度看,两人以上的公司比一人公司要好一些。当然两人以上的公司如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同样也可以被“揭开公司面纱”由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从实质上看,公司的形式不是主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操作公司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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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6 16: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winstone 的帖子

谢谢你的答复,但我的问题是:2、如果按照第1种模式,如果债权人起诉,债权人没有证明股东的财产独立于或不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义务,而有权要求股东首先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义务;如果按照第2种模式,股东是2个,如果债权人起诉,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不知可否这么理解?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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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09: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第1种模式,如果债权人起诉,债权人没有证明股东的财产独立于或不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义务,而有权要求股东首先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义务;
如果按照第2种模式,股东是2个,如果债权人起诉,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不知可否这么理解?

我认为,today1008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但是要注意,在两个股东的情形下,虽然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要求被起诉公司的股东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起诉公司的财产),但是可以依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请求法院揭去公司的面纱,由股东(而非公司法人)偿付公司的债务(不是第一债务人,而仅仅是连带责任)。

[ 本帖最后由 xiaozhuman 于 2008-8-20 09: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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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3: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lz

本人认为第二种方式比较好。从控股权上来看,虽然c公司有两个股东,但是实际控制权还是在母公司a公司;其次,一人有限公司是新的公司法中新加的,所以工商等部门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管理会更加的严格一些,而采用2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若是出现楼主所说的债权债务问题了,方案2中,在注册登记的时候,按照要求,划分好各自的股权,但是有一条,一定要将母公司的财产和壳公司的财产独立出来,这个是最重要的一环,只要做到财产独立,当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壳公司达到很好的规避风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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