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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资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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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1: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城投公司因发债需要充实公司资产,现有大量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可划入,性质为划拨用;用途包括水利设施、工业、商业、住宅、可研用地等;但不知是否为公益性资产,如何界定公益性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要不要剔除,要剔除的话就没必要划入了。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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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2: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2881号文件已经很明确了,公益性资产在计算净资产40%时要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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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8: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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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公益性资产主要是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这几类资产。
如果划进的是事业单位本身,肯定是要扣除的。
如果单纯把土地使用权划进来,应该不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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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0: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操作中工业和商业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划转是不成问题的。事业单位本身来说,不创造利润的东西,是不允许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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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1: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注入没有意义,肯定是公益性资产。elmer说的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是可以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楼主问的地上已经盖了学校、事业单位、医院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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