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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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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4: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这里说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果是无关联关系的企业行不行? 目前有个项目,拟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另一个公司(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总经理,这样符合上市要求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16-2-17 17: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么理解的: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其他任何职务都不行)

但是,

可以在非关联企业兼任一般职位,但是不能兼任高管。(注意和前面的区别)

所以,在其他企业兼职总经理属于兼职高管,当然是不可以的。

点评

依据是什么呢  发表于 2016-3-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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