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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股东的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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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6-2-19 10:22:52 |阅读模式
手上一个新三板,情况是这样的
某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当时主要考虑借给个人手续比较方便,),股东借款,并将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用股东的房产作为抵押,实际情况是,银行14,15年分别直接放款给股东两笔150万,然后股东再借给公司(无息),银行利息及还款也由股东个人承担,然后期间公司还款差不多还了150万,现在账上挂着还欠股东150万(其他应付款-股东150万,短期借款0)。我就想问下,这种共同借款人会计师到底应该怎么披露啊 是在关联交易(资金拆借)那边如实披露,还是在短期借款那边披露是0 ,但是下面写说明啊?会计师先写的是公司作为股东的担保方,我认为完全扯淡,共同借款人和担保方责任认定完全不同啊。求各位大神指点迷津
发表于 2016-2-19 10: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如实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是否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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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5: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关系,如果2笔贷款均已划拨到股东个人账户,且尚未全部到公司账上,则存在股东无法还款时,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有这一风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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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5: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关系,理由:1,利息为零 2,股东房产作为借款抵押。还要问一下,此借款股东是否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是实际控制人,则认为关联交易无利益输送,只是偶发性关联交易,如实披露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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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7: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1、银行直接放款给股东:在合同借款期间,股东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公司就可以按或有事项披露该事项。若股东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则公司应按或有负债确认对银行的借款,同时确认应收股东款项。(股东贷款让公司承担风险,侵占小股东利益)
2、股东再借给公司:公司确认对股东的借款。(按市场利率计算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我想实际情况是股东为公司贷款吧,可形式上对公司不利,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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