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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人从违约(或弃购)投资者取得的保证金如何进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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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0: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
    对于询价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项目,非公募基金投资者在询价的时候(T日)一般会被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不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20%)。
- 如果投资者入围,那么只需要在T+3日或T+4日补缴扣除保证金之后的申购余款即可;
- 如果投资者没有入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T+2或T+3日退还投资者的保证金。
    在发行中,入围获配的投资者没有在规定期限之前补缴申购余款,那么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对于投资者预缴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归发行人所有。按照操作流程,主承销商会在扣除保荐和承销费之后将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划至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问题】
    对于这部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发行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些思考】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1期,“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保证金也是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直接收入,是否应直接纳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收入中核算?是否可以冲减承销费、保荐费等相关费用?或者计入发行人的营业外收入(个人认为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妥,因为直接影响到了“本年利润”科目,而发行证券应与“所有者权益”科目相关)?
发表于 2016-3-3 23: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2、与发行相关,首先需要发行成功才有意义,单个对象违约,相当于对此单个对象没发行,这笔款项应当认定为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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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0 19: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6-3-3 23:59
个人意见:

1、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谢谢您的解答。但是我问了另外一些事务所的同事,他们说进权益更合适。还是挺困惑的,另外,也找不到相关准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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