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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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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07: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前辈好,咨询大家一个问题:
      按照三板业务规则中“4.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条规定,只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占用要清理吗?那么有没有明文规定其他股东存在资金占用也要清理?比如说第二大股东也存在资金占用问题。
      非常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6-3-12 07: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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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22: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该条的重点在最后一句损害挂牌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因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客观上是有这种潜在能力的,如果其他股东亦有能力占用挂牌公司资金从而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当然也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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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1: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不要过于死板,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股东都是很重要的,股改后都是作为发起人看待,股东借款应该全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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