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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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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5: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了解,为规范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推荐业务工作底稿存管工作,督促主办券商提高执业质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近日,股转系统向部分投行机构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哪位兄弟有上述文件的,能否分享一下,谢谢!
最佳答案
1 
 楼主| 发表于 2016-3-20 17: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为规范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推荐业务工作底稿存管工作,督促主办券商提高执业质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近日,股转系统向部分投行机构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该指引对主办券商推荐业务工作底稿的存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主办券商的监管力度。

  依据指引,推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指主办券商在对申请挂牌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及推荐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推荐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资料的总称,包括尽职调查、内核、审查反馈、 持续督导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电子化存管(以下简称“电子化存管”),是指主办券商按照本指引规定将工作底稿经电子见证(不可篡改)后以电子化形式存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的存管机构的行为。工作底稿存管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

  为了满足监管要求,指引要求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推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存管相关制度,配套电子化存管支持和备份系统, 确保电子化存管工作的有效执行。工作底稿应当及时上传,全程留痕反映其在推荐业务中所实施的相关工作,并应成为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的,主办券商可以豁免存管,但应当上传相关认定依据。指引进一步规定,主办券商在尽职调查开始后应当及时上传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应分别对文件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方可履行主办券商内核程序。主办券商应组织内核人员对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进行内核,并由内核专员在电子化存管系统/平台中上传内核资料。

  主办券商推荐项目在完成内核且全部工作底稿上传确认生成底稿目录后方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材料。主办券商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实时上传、补充工作底稿,并对各自采购的系统/平台及存储资料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全国股转公司必要时可以随时对相关推荐项目工作底稿进行调取、查证。

  主办券商未能严格履行工作底稿存管工作,导致工作底稿管理混乱、工作底稿缺失、 未能及时上传工作底稿上等情形时,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依照相关监管规则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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