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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新三板有技术入股的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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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6: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老师,最近遇到一个企业,股改后,跟两个专家签了技术服务协议,负责公司的设备运营,并且预付款是全额支付,然后专家用这笔钱等额的投入到公司股份中,其实就是换个方式技术入股,请问现在挂牌前怎么处理比较妥当?谢谢!
最佳答案
2016-3-26 13:06:53
未采用预付款方式,属于公司债权。债权转股权需要满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七条第(一)款的条件,即(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以上情况,因债权人尚未履行义务,因此,属于回避技术入股的规定,是不允许的行为。
预付款全额支付,再以现金出资,从形式看符合要求。但是实质上要看,因同通常的交易方式不符,预付款属于对公司的债务,应参照以下规定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指出:“对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发表于 2016-3-26 07: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就是劳务出资么?应该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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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13: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未采用预付款方式,属于公司债权。债权转股权需要满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七条第(一)款的条件,即(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以上情况,因债权人尚未履行义务,因此,属于回避技术入股的规定,是不允许的行为。
预付款全额支付,再以现金出资,从形式看符合要求。但是实质上要看,因同通常的交易方式不符,预付款属于对公司的债务,应参照以下规定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指出:“对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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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3: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行为就是两个行为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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