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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董、监、高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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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9: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年),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原上市公司、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
2、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再融资(配股、增发、非公开、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均未要求: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其董监高未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仅要求拟IPO企业的董监高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可否理解为:法理上讲,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如果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那么肯定已经从上市公司辞职。因此,所有的上市公司,其在任董监高均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自然地,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其董监高当然具备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这一条件?
最佳答案
2016-3-29 23:33:06
个人意见:
1、是的,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需要辞职,像2013年光大证券高管被市场禁入同时发布高管辞职公告。
2、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深交所各板块的《规范运作指引》也有对此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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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23: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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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需要辞职,像2013年光大证券高管被市场禁入同时发布高管辞职公告。
2、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深交所各板块的《规范运作指引》也有对此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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