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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独立董事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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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0: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A是上交所上市公司,下列关于其独立董事的说法,符合相关规定的是(各选项之间无关联,且不考虑选项中未提到其他情形)
A,赵某持有A公司1.5%的股份,其女婿钱某为某大学教授,钱某不能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B,甲公司持有A公司5.3%的股份,为A公司第六大股东。孙某为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李某为其配偶。李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C,乙集团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为乙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周某为B公司销售部员工,吴某为周某配偶。吴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D,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为A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半年前双方解除合同。郑某为丙所合伙人,但未参与为A公司提供服务。郑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E,乙集团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公司为乙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提供商,乙公司每年向丁公司的采购量达到其全部采购金额的43%,乙集团与丁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王某任丁公司监事。王某不能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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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A错,女婿非直系亲属
B错,直系亲属,不可
C对,对关联方的要求是最严格的
D对,已解除,(另外,好像这条只针对个人,如果他不是具体提供服务的人不知可不可以)
E错,这个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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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情形不能担任,具体可参考新的独董备案规定  发表于 2012-9-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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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0: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jjinan2010 于 2011-7-22 00:34 编辑

1、A是上交所上市公司,下列关于其独立董事的说法,符合相关规定的是(各选项之间无关联,且不考虑选项中未提到其他情形):

A,赵某持有A公司1.5%的股份,其女婿钱某为某大学教授,钱某不能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可以,非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B,甲公司持有A公司5.3%的股份,为A公司第六大股东。孙某为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李某为其配偶。李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不能,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C,乙集团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为乙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周某为B公司销售部员工,吴某为周某配偶。吴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可以。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D,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为A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半年前双方解除合同。郑某为丙所合伙人,但未参与为A公司提供服务。郑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E,乙集团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公司为乙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提供商,乙公司每年向丁公司的采购量达到其全部采购金额的43%,乙集团与丁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王某任丁公司监事。王某不能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可以

选择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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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9: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A错 非直系亲属;
B错 直系亲属不能担任;
C对 只有直接任职的人员不可以担任;
D错 一年内提供报务的事务所合伙人不可以担任;
E对 影响独立性,不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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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7-22 20: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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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3: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rnered 的帖子

1A是上交所上市公司,下列关于其独立董事的说法,符合相关规定的是(各选项之间无关联,且不考虑选项中未提到其他情形)
答案是C、E:
总则:A是上交所上市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判断。
A,赵某持有A公司1.5%的股份,其女婿钱某为某大学教授,钱某不能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女婿不是直系亲属,可以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答案错。
B,甲公司持有A公司5.3%的股份,为A公司第六大股东。孙某为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李某为其配偶。李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李某是孙某的配偶,属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独立董事,本答案错。
C,乙集团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为乙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周某为B公司销售部员工,吴某为周某配偶。吴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吴某是周某的配偶,并无说员工的配偶不能担任独立董事,所以本答案对。
D,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为A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半年前双方解除合同。郑某为丙所合伙人,但未参与为A公司提供服务。郑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独立董事。郑某为丙所的合伙人,不能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所以本答案错。
E,乙集团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公司为乙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提供商,乙公司每年向丁公司的采购量达到其全部采购金额的43%,乙集团与丁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王某任丁公司监事。王某不能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者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由于王某在与A公司实际控制人乙集团主要原材料提供商的丁公司中担任监事,故不能担任独立董事,所以本题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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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5: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题有争议
C,乙集团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为乙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周某为B公司销售部员工,吴某为周某配偶。吴某可以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严格算,应该不符合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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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在股东单位的附属企业,不是股东单位,应该可以哦  发表于 2011-7-23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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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3 09: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的答案是C。
没有选E的原因是:《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业务往来”做了界定:
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日常经营活动的采购,一般都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当然,这个确实可能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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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3: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emar 的帖子

那是股东单位,不是股东单位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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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3: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rnered 的帖子

您这么一说,我才注意到题干中还特意强调了一下乙公司与丁公司无关联关系,从侧面支撑了该交易不用上股东大会。

但是一是实务上我手上一个案子也是这种情况交易所不让其担任独立董事,二是从影响独立性的角度上来理解的话,是否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如果丁公司的监事无论是股东派的还是职工代表派的,肯定出发点还是希望丁公司发展好的,如果他担任了A公司的独立董事,是不是会影响他在A公司里的独立性?因为只要一当上监事,丁公司和A公司就属于关联方了,之间的业务往来就成为了关联交易,达到43%的关联交易对两个公司来说还是影响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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