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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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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9: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首发》中: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如何理解?
(1)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包不包括财务负责人?如果包括的话,与“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矛盾。如果不包括的话,这句话在逻辑上就不完整。
(2)兼职是如何定义的?兼财务之职,还是兼其他之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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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4: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这里说的高管,你说说的财务负责人可能不是高管,比如财务部长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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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3: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上市公司“五独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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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0: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人不是中国人,还是中国人不是人?财务人员肯定包括财务负责人,只不过是个别与特殊的要求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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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7: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规的意图来说,应该是避免财务人员兼任财务之职,但是条文上并没有这么说,既然有两个规定,那么都符合就没有问题了,何必钻牛角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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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6: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规制的是“高管”,后面是“一般财务人员”。兼职包括了兼财务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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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21: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没有完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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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4: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们来看看重要的法规对任职、兼职方面的规定:
《首发管理办法》16条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26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理解,任职包括两种主要的方式:对三会负责的,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如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营销人员。
再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现行有效)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现就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即指出不能兼职,那么可以理解为后半段话是针对不能兼职来阐述的),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请你们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照此执行。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 ... 0120917_49189.shtml

深交所给出的答复:
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这里的其他职务是什么级别?在控股股东担任一个部门副职是否也应该受到此款限制?
答复: 这里的其他职务是指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没有级别的区别
http://www.szse.cn/main/nssqyfwzq/wtjd_news/gszl/39741110.shtml
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这里的其他行政职务是什么级别?在控股股东担任一个部门副职是否也应该受到此款限制?
答复: 这里的其他行政职务是指除董事以外的职务,没有级别的区别。在控股股东担任一个部门副职一般不受到此款限制。但审核时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由保荐人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专业判断。
http://old.xmsme.gov.cn/2007-3/20073151525307281.htm

总结:按照证监公司字[1999]22号中对兼职的逻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从严就是啥职位都不要兼职了,因为你根本没这个精力和时间),尤其是那种“职务不兼容”属性的职责,如监事(有权查账、过问财务情况的)。

延伸阅读:《厦门证监局分类召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座谈会推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http://www.csrc.gov.cn/pub/xiamen/gzdt/200706/t20070622_88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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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5: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的话就扣财务负责人这个字眼;
实际中只要是财务部的,什么都别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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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5: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喜欢吸毒 发表于 2011-7-28 16:58
前面规制的是“高管”,后面是“一般财务人员”。兼职包括了兼财务之职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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