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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限制总结-包括首发、收购重组等(欢迎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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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6: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股份转让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董、监、高所持有限制性股份自本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9 月第六次修订)
5.1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9 月第六次修订)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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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17: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从业经历有限,可能总结不够完整,敬请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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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22: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加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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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09: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继承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的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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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6: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很收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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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1: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牛,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下。

一家上市公司的参股股东(发起人)的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是否同样受到锁定期的限制?
这家上市公司的参股股东(发起人)的小股东转让股份,而该小股东的关联公司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此时小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受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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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09: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抱回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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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的精心总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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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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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16: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看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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