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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净资产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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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8: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投行5859 于 2011-8-2 18:09 编辑

A、B两公司的股东相同,都是自然人甲和乙(股权结构均为:甲持股80%,乙持股20%);B万公司现在作为上市主体,在历史沿革中,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吸收A公司时其净资产为2000万)曾吸收合并了A公司(被合并时经评估净资产2100万),甲和乙另根据各自出资比例就其享有A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对B公司增资,B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41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均为甲持股80%,乙持股20%),A公司自此解散,A吸收合并B经过了如下程序:
1、双方股东会作出同意吸收合并的决议;
2、签订吸收合并协议;
3、A、B各自均在报纸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向工商局提交了债务清偿的担保说明;
4、对A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5、对原A公司股东甲和乙以其对A公司的净资产享有的权益对B公司出资进行验资;
6、A公司根据法律要求办理了解散程序。
7、办理B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例存在两个核心要点:其一为吸收合并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其二为净资产出资问题。

对于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的问题,目前相关案例较少,当前并无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净资产出资形式明确予以肯定,净资产作为出资是否有瑕疵,从形式上,若能得到工商部门的确认对说明其合法性应有一定的帮助。但从另一方面说,净资产作为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这个差额包含的资产种类其实并不清晰。
综上,就本案例中“以净资产出资”是否可能导致股权不清晰的情形,在法律未予以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尚可从原理和学术角度对其予以论证,望各位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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