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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交所和深交所对应当披露事项的一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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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09: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交所规定: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4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9.5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9.2条和9.3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9.6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9.3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9.3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9.7        对于达到9.3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9.3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9.8        上市公司发生9.1条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9.7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9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9.2条和9.3条的规定。
9.10        上市公司发生9.1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9.2条或9.3条标准的,适用9.2条或9.3条的规定。
已按照9.2条或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1        上市公司发生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疑问一:上市公司发生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那么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的担保事项的标准是什么?应对外披露的担保事项标准又是什么?
疑问二:上交所的规定: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两市区别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中特别说明:提供担保除外,那么上交所对外担保披露的标准又是什么?

[ 本帖最后由 zhaohongwei 于 2008-9-19 10:28 编辑 ]
发表于 2008-9-19 10: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有点不太明朗

如果理解为:只要有担保事项就应该披露。那两市规定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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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2: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的标准是什么?
是否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外其他担保均要由董事会审议?

[ 本帖最后由 zhaohongwei 于 2008-9-19 1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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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08: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往下看,或在上市规则中搜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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