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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后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一个问题,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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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0: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的几个数据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列这么个标准,他是想规范什么行为吗?


一直不太明白,请各位不吝指教,谢谢!
发表于 2011-8-19 14: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5%以上,那么这个资产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变动是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这样可以避免相关人员资产高评卖给上市公司后,悄悄的抛售股票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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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22: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收购资产体量太小,如果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话,对证监会审核资源是一种严重浪费,采用现金收购的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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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3: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理解透彻!给证监会的审核人员节约体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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