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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间股权转让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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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0: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一部分股份转让给其儿子,是否要交所得税?
发表于 2011-8-16 10: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可看出,父子之间平价(或折价)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会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这样的话都没有转让收益也就谈不上征税了。个人理解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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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0: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直系亲属之间股权转让,可以平价转让,这样就没有差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2010-12-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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