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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增发是否要求不得有较大数额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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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09: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4月26日)》“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求问:(1)借予他人款项是否包括持有至至到期投资?如国债、公司债。
      (2)借予他人款项是否仅为企业之间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证券交易市场之外的资金拆借?如上市公司A拆借2亿资金给企业B。
最佳答案
2016-4-21 23:27:27
个人意见:
1、这边说的是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因此借予他人款项界定主要是看是否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国债、公司债是算的。
2、这里说的是投资行为,因此证券交易市场之外还是之内是一样的。
发表于 2016-4-21 1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的就是怕你很有钱也在股市圈钱,按照这个思路考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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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aogsmpku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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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23: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1、这边说的是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因此借予他人款项界定主要是看是否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国债、公司债是算的。
2、这里说的是投资行为,因此证券交易市场之外还是之内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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