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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股东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的问题——国有股东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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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9: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也需要做类似减持
那么对于一个公司,其国有股东持股35%,相对控股的情形,其他是非国有,即混合所有制公司。这种情形,可以避免转持规定吗?
我百度了一下,“主管部门的权威人士解释说,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即非单一所有制国有股东。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实施多年后,目前大部分国有股东属于这一范畴。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也包括在内。”
国务院国资委认定“国有股东”,以国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为基本标准
财政部认定“国有股东”,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依照国资委标准。但财政部在光大证券上市时,曾口头向光大集团表示,国有投资主体参股超过20%的,被投资企业也应视为具有国资成份,但该口头意见并未实际执行。
发表于 2011-8-18 10: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都发了2个文了,为何自己不能去琢磨琢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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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6: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参股的,不在划转范围内。论坛里有过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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