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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用作出资的划拨土地在被投资企业变性为出让土地,是否还需要原出资人同意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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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00: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按照法理,已经用作出资的划拨土地,已属于被投资企业的财产,由被投资企业缴纳出让金并变性为出让土地,一般而言,与原划拨土地的出资人没有关系,但是,是否有例外或特殊规定的情况呢,比如还需要原出资人同意后方可变性?请教各位大神。

PS:划拨土地的原使用人为高校,高校以该划拨土地出资入股了中外合资企业,这个过程不存在障碍,现在高校有想法收回该土地,但该土地却在投入中外合资企业后,由中外合资企业缴纳了出让金,变更为了出让地。高校欲以土地变性需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土地变性的程序存在瑕疵,希望最后能收回该土地。

我认为这种想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行不通,不知道各位大神有没有不同的意见?依据是什么?

跪谢!!
发表于 2016-5-5 11: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1 先锋币

1. 高校的理由站得住脚,不过要以股东的名义,中外合资企业要把土地变性,要通过董事会同意吧。
2. 程序违规不能抵消变现的结果。要证明是否对高校产生了损失以及损失多少。按照章程和股东协议处理。
3. 我不知道当时划拨地怎么可能会出资?而且还是中外合资企业。真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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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1: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1.土地已经以股东出资方式过户到了中外合资企业,使用权人已经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其再申请办理划拨转出让,与高校没啥关系。
2.同楼上,现在划拨土地转让或者作价出资都需要同时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除非符合相应的政策。所以,高校以划拨土地出资到中外合资企业,这个确实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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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2: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没什么神奇不神奇一切皆特色。学校想要地让他们赔钱这样事就有的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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