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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股权增资是否要纳税?股权转让是不是一定要交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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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4: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RT,现实的案例中感觉好像没有公司去交税。大家做项目的时候一般都是怎么处理的啊?
发表于 2011-8-23 15: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olonely 于 2011-8-23 15:37 编辑

企业:以股权增资是要交税的,按照股权投资成本和增资时评估价格之间的差计算所得,年底汇算清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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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5: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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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5: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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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6: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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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已被总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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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3: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好办,按59号文处理。自然人比较纠结,楼上的同学都已经说了,不过,个人判断,征税是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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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115号文发出没多久就被税总收回了。
税总2011年4号公告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
所以现在来看,好像没有税收文件规定自然人以股权投资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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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1: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校对:所得税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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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4: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发[2011]50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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