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784|回复: 8

讨论:商务局有关并购安全审查新规将协议控制纳入监管范围会波及10号令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9 1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新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年53号文)
第九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就并购安全审查而言,协议控制也视为并购的一种方式,纳入规范。
这一规定对10号令中外资并购的定义会不会产生影响?
10号令中,外资并购的定义中没有明确提及协议控制,因此协议控制模式的境外上市都据此认为协议控制不适用10号令,从而不需要报商务部审批。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5 +5 收起 理由
eachhelp + 5 + 5

查看全部评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9 11: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这属于两个层面的东西。
安全审查适用于外商收购境内企业控制权且涉及到重点骨干产业的行为。
10号文适用一般性的外商收购。

我理解你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由于安全审查中协议控制问题的明确,会不会导致境内企业通过协议控制模式导致海外上市出现障碍。个人观点:如果是审查范围内敏感行业的国内企业,被外商协议控制,肯定是要纳入监管范畴的。当然这是一纯理论命题,实际操作中,协议控制的方法不建议使用。

评分

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wangzhe915 + 5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29 11: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上市途径应该属于历史问题,如果企业计划海外上市,框架早就搞好了。现在这种上市的企业还是少数,都协议了多少年了。商务部现在才想起来。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wangzhe915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13: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eachhelp 的帖子

协议控制可不是历史问题。10号令版颁布之后着手境外上市事宜的公司并不少见啊。而且对于外资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如互联网行业,这基本上市通行的办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13: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g2000 的帖子

对。就是这两天再看商务部新规的时候产生的一个疑问,商务部怎么想的,我们肯定猜不着。
当然协议控制模式肯定会慢慢的被纳入监管,这只是时间问题。
但是在此之前,我相信这个模式还是会继续被使用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30 13: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行业需要安全审查该细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14: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1〕6号
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31 1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目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仅有大的行业规定且较为含糊,因此是否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是由商务部门说了算的,采用协议控制的方式并购,如果商务部门(或因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伙上下游企业的建议而导致商务部审查)认为涉及的行业需要安全审查,则需启动安全审查程序,换句话说,该并购就需要报商务部。因此,之前在只有10号文规管下,协议控制不需要报商务部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即协议控制已经不是能够理直气壮的、完全绕开商务部审查的方式了。但即使是上到商务部审查,如前XY2000所说,这应该是两个层面的不同的审查,是否会互相影响,个人认为同在商务部受审,不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对于“境外交易”也类似。并购交易虽然在境外进行,表面上看不涉及中国境内政府部门的审批,但如果商务部认为相关并购交易应当纳入安全审查的范围,即使对境外交易也可以要求外国并购者提起安全审查的申请。但这就产生疑问了,商务部如何要求并制约一个在境外交易的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商务部来申报安全审查?安全审查结果确定后,商务部又要如何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31 15: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目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仅有大的行业规定且较为含糊,因此是否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是由商务部门说了算的,采用协议控制的方式并购,如果商务部门(或因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伙上下游企业的建议而导致商务部审查)认为涉及的行业需要安全审查,则需启动安全审查程序,换句话说,该并购就需要报商务部。因此,之前在只有10号文规管下,协议控制不需要报商务部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即协议控制已经不是能够理直气壮的、完全绕开商务部审查的方式了。但即使是上到商务部审查,如前XY2000所说,这应该是两个层面的不同的审查,是否会互相影响,个人认为同在商务部受审,不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对于“境外交易”也类似。并购交易虽然在境外进行,表面上看不涉及中国境内政府部门的审批,但如果商务部认为相关并购交易应当纳入安全审查的范围,即使对境外交易也可以要求外国并购者提起安全审查的申请。但这就产生疑问了,商务部如何要求并制约一个在境外交易的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商务部来申报安全审查?安全审查结果确定后,商务部又要如何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7 04:56 , Processed in 0.290660 second(s), 4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