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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筹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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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7: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要求主承销商按照同一价格发售不超过销数额的15%的股份,如果主承销商按照15%行使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并且30日内,市价大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要求发行人增发这 报销数额的15%,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给出的计算方法,本次发行人 筹资总额=【包销数量+增发数量(包销数额的15%)】x发行价格-承销费。这里有个疑问是,如果主承销商在该次主承销中,对于发行的股票只是采取部分余额包销的方式,这个公式岂不是错误的吗?

即 如果增发的是4亿股,只是包销1亿股,+1500万股超额配售(15%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最后发行人筹资总额=【4亿+1500万】x发行价格-承销费。

这样是不是《 试点办法》 的规定是不是有bug,《试点办法》 中的 筹资总额的计算公司是不是错误的?还是我有没理解到位的地方?
发表于 2016-5-15 09: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承销方式就两种,包销或者代销。  你在这里扯来扯去,没看见哪里有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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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5 10: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anbiao 发表于 2016-5-15 09:51
承销方式就两种,包销或者代销。  你在这里扯来扯去,没看见哪里有BUG。

大哥你能不能认真读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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