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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按实际出资额还是按认缴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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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12: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实际出资与认缴出资不一致的情况.股东究竟是按实际出资还是按认缴出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实缴资比例分取红利和行使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本人意见:
       1、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按认缴还是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民法基本精神,法律没有明确的,应以当事人的合意优先,因此,无论是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行使权利,只要股东达成一致,则以股东的合意为准;
       2、如何体现股东的合意?可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律师在帮助起草公司章程时应注意提醒股东对此形成一致和明确的意见),如《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可由公司股东会以决议形式或以协议形式约定;
      3、能否从公司法第35条推测立法原意?从35条的规定来看,法律仍确认当事人合意优先,仅在无法达成合意时,适用该条规定。但该条仅规定了分红权和优先认购增资权,对于股东其他两项重要权利,即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表决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否适用?本人认为,从立法本意看,似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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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14: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出资比例,中外合资企业按实际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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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1 16: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缴出资的股东就要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当然也应该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享有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依法在章程中作出约定之外。公司法对分红和认缴新的增资规定了应当按照“实缴”比例行使权利,是基于这两项权利与实际交付的出资有直接的关系,这样会比较公平,当然也允许章程中对此作出不同规定。但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也按“实缴”似乎就不够公平了,因为,这些未实际交付出资的股东仍然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着公司的债务和风险,如果据实缴额排除或减少他们的表决权,却仍要承担认缴额项下的债务和风险,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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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5: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约定情况下,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按实缴比例行使股东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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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17: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winstone 的帖子

严重同意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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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5: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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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原则是按认缴的份额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如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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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4: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认缴比例可以视为股东对相关权利行使比例的约定,公司法35条是对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规定的认缴条款已失效,应重新约定,若没有重新约定则应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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