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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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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0: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关于高管兼职的问题:<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不得在控制人处,兼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首发办法>规定:不得在控制人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承销教材上写的:改制时,不得在控制人、5%以上股东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如何理解上述矛盾的地方?
2、IPO的审计意见:<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问题: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是否可以?
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问题:“相应项目”是什么含义?
请高手帮助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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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4: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应项目就是总资产对应总资产,营业收入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对净利润。
就是被重组方的这三个项目对发行人的这三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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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3: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我也没有想明白,呵呵,等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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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3: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审计上来说,带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属于无保留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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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4: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个问题实践中遇到不少,在没上市之前可以在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任董事,监事职务。上市以后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就更严格一些了,只能兼任董事一个职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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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6: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从严处理肯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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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7: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
<首发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从严是没有问题的。至于那个5%,没有法规规定吧。

第二个问题:带强调事项段的也是无保留意见啊

第三个问题:相应项目当然是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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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23: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5%应该没有规定,但是应该算作关联方了,从严的角度讲应该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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