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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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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21: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若股权转让协议已备案,是否可以在后续重新签署协议,对原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更正(股权结构与原备案的相同);原来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损害了发行人利益;现在想让重新补充一个协议,使转让价格合理,并且退回部分转让款给发行人????是否可行?有无瑕疵?
发表于 2011-9-4 12: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楼主所说,股权协议已经备案,那么如果你再签署补充协议,应该也是要备案的。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原协议条款,没有问题,然而这将影响备案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这次的“损害”会给人带来不好的印象,发行人的利益非常容易受损。所以,最好的就是把原来的协议撤回来,换上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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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0: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ric_gj 于 2011-9-5 10:50 编辑

不可以,楼主的意思估计是想规避“股份支付”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法律方面有个术语叫想“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都已经备案了,说明是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真实表示,现在再补充或修改,欲盖弥彰,一般不会被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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