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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中国籍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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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1: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国籍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那么请教各位是否有哪个IPO案例中涉及中国籍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情况(无论过会与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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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1: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吧,中国自然人有多种方式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上市的案例也很多,比如向日葵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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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2: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成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中国自然人不能通过新设或收购方式成为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中方股东。

当然,目前已经有所突破。刚刚也找到了一篇比较详细的文章,有兴趣的可以点击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56e7b0100pn5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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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3: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日葵、金力泰

其中,向日葵的依据是浙江省商务厅的批复;金力泰的依据则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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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4: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udududulilac 的帖子

向日葵(300111)公开披露:2009618日,根据发行人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发行人决定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发行5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00元,公司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5800万元。2009623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外资函〔200975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增加股本5000万股,新增股本由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认购。20097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就上述浙江省商务厅批准事项出具了商办资函〔20091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可惜商务部遭遇后的批复是“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没有对其他形式导致的自然人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发表合法性意见。

事实上商务部也不具有判断何种情况合法的资格,只不过在中国被相关主体采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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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6: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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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可以看看10号文的附则章节,里面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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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你说的应该是第五十七条吧,该条只是解决了外资并购前已存在的自然人股东情形,而没有解决中国籍自然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的入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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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20: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于是之 的帖子

那很简单啊,自然人先设立一个壳公司就达到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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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08: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这个确实。我们目前是要处理该公司历史沿革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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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9: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起设立的确是不行的,但是如果你之前是内资且股东为自然人的,后来引入外资,整体变更的话,保持自然人持股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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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谢谢。目前发起设立在上海、浙江、重庆等地也已被突破  发表于 2011-9-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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