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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出资有重大瑕疵,如何解决?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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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8: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设立时出资有重大瑕疵,如何解决?求教
该公司设立时小部分非货币出资,但未过户,大部分货币资金出资,但有瑕疵,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瑕疵在申报期之外。请教各位,如何解决?谢谢!
发表于 2011-9-5 23: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直接的:补足出资,说明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承诺如有问题,设立时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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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8: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足:若是创业板,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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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8: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货币出资部分的问题可以出两个承诺 一个是二楼说的 股东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个是其他股东出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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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13: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货币出资瑕疵怎么解决?占比例很高,占设立时出资的90%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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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iyeqiu 的帖子

股东把钱再拿进来就可以了,一方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一方增加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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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5: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oweike 于 2011-9-6 15:10 编辑

楼主描述的不是特别清楚,基本看来出资瑕疵有几点,
1、无形资产出资超比例;
2、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未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可能上述出资资产未评估、可能上述出资资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资产权属不清。
对于出资问题,本人小结一下,给出如下参考:

1、出资瑕疵的各种形式

1)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企业的改制上市中重要程度无需多言,但是纵观几年来的发审案例,涉及到出资方面的瑕疵种类繁多,具体来说可包括:①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②出资资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务、信用、划拨土地等出资);③无形资产出资超限定比例;④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⑤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⑦用于出资的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如职务发明出资);⑧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评估调账)等。

2)部分出资瑕疵是由于程序上存在瑕疵:①未验资、验资不规范或虚假验资;②对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未进行评估;③出具报告机构不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等等。

3)其他较为特殊的出资方式包括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

4)出资问题虽然是历史问题,但是否构成发行障碍,还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①出资瑕疵的性质是主观还是无意;②违规出资的金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较大;③出资瑕疵是在报告期内还是报告期外;④重大出资问题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彻底;⑤该等出资瑕疵对公司业绩和持续经营是否带来不利影响及其程度;⑥是否因为出资瑕疵导致了公司内部股东间的争议或诉讼;⑦该出资瑕疵是否真实地侵害了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⑧政府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对此事的态度,是否认定该出资瑕疵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认定为不违规、不追究或不再追究。

5)若涉及到较为严重的出资问题(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势必构成发行障碍,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而且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6)目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非货币性出资,特别是无形资产的出资中。

2、无形资产出资瑕疵

1)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于:①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②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③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等。

2)从新老公司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出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①对于股东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财产和权利(如债权、采矿权等)作为出资是否予以认可,直接关系到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认定,同时不能简单以股东出资的财产不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种类而予以否定;

②若股东以不合格资产出资的主要补救措施是变更为合法的出资方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资方式“置换”。出资方式不合法,以及其后进行的出资方式变更是否对首发构成实质性影响,还要结合不合格出资存续的时间、数额,以及是否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等因素综合认定;

③实际审核中还重点关注该等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要说清楚,是否有完整权利。

3)核查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是职务成果。自创业板推出之后,职务发明的核查受到高度重视。总结起来,审核人员对于职务发明的关注主要在于:①公司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关注是不是会产生纠纷;②公司从股东或员工处无偿受让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③公司股东用于增资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关注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反馈中也是反复追问);

5)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且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要解释清楚。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主要采取如下思路:

①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如无形资产出资未评估、未经过或未及时获得国家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另外需要关注无形资产是否是职务作品、是否有明显减值迹象、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问题;

②若以专利技术出资,有时会里要求披露该技术出资对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此时应做好解释准备;

③若是未评估,则应立刻建议企业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及作价金额评估与复核,以证明该出资行为经过审计机构验资,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同时可阐述,在此期间的其他股东均对当时无形资产出资及其比例未提出过异议,且并未因此发生过争议和纠纷;

④出资人出具声明或承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的有关规定,但此事项并未造成与股东、债权人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也未因此而受到工商或科技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处分,同时事后还得到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确认;

⑤可以适当强调下新《公司法》及2006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废止了上述规定的要求。按照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目前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⑥由于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或摊销完毕,因此,上述无形资产出资超比例对公司未来上市后的新股东不会产生影响。

5)专利技术出资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关注协议具体内容,权力归属、成果分配等内容。

6)证监会会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出资不到位的处置

1)对于出资问题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①若原股东出资与真实出资存在差额,一般用货币资金不足;②若原股东是以与公司无关或者不允许出资的资产出资的一般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进行补足,以保证资产的充实性;③若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则一般请有执业资格的机构进行复核、确认。

2)出资不规范与申报时间间的审核尺度如下:
①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②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并等待1个会计年度;
③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
④注意上述出资不到位所占比例均是指占当时注册资本比例。

3)总之,虽然对于历史问题证监会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化,但对于历史上存在出资不实、虚假甚至是抽逃出资且比例较大的拟上市企业还是应该在高度重视,中介机构谨慎判断是否存在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就具体操作来说:①先由中介机构出具方案(补足或置换方案、金额及相关手续),企业及股东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和自身经济实力,判断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补救;②协商一致后,由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出资不实的部分;③由相关机构进行复核,出具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验资复核报告;④应取得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前次出资不实行为不予追究,对本次补足或置换行为进行认可;⑤其他股东对此表示确认并不予追究;⑥综合考虑补足或置换后的运行和申报时间。


点评

很有见地。  发表于 2011-9-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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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1金币 +70 +19 +29 +79 +30 +5 收起 理由
pentaxxx + 10 + 10 + 10
mayzhendong + 10 + 9 + 9 + 9 + 10 + 5 解释很细致
momoandrew + 10
bridgebb + 10 + 10 + 10 + 10 给分,学习!
richard007 + 9
greenjelly777 + 10 + 10
COSCO + 20
coffeeman045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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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1-9-7 11: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inacpazhang 的帖子

哪那么简单啊。
楼主说的这种情况,估计要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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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4: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相当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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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3: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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