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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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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1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管理办法》第27条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第四款...........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请问对这两条理解是否是:除了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以证券支付的,或其他收购收购方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之外,其他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不需要提供现金作为选择。
发表于 2008-10-15 13: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gzqdld 的帖子

是的。其他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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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15: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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