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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鼓励类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税率优惠及高新优惠期满后再复核期间申报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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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21: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期满再复核期间,由于尚未取得主管税局正式的审批文件,会计师应协同律师、保荐方共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条款,判断公司是否继续具有享受15%所得税的条件,在评估的基础上如判断继续获得税务主管机关审批无障碍的,可以先以1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提所得税费用,但是需要充分予以披露。
财税[2011]58号文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继续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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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pazhang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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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4: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是哪个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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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5: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oney198635 的帖子

内参,征询过证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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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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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这样判断吗?若保荐人根据上述的判断进行了估计,上市获批,下半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未通过,又引发至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达到20%以上的下滑,保荐人要约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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