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总结,与各位大侠们分享,不一定正确,请随时指教,供大家讨论。
从过往的案例中看出,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前进行的股权激励的关注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以下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
1. 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先后向高管和PE增资且价格差异较大,但招股书内未认定该行为为股权激励(仅描述为普通增资),会计上也未作处理
案例:神州泰岳(2009年10月30日上市)
n
2009年3月,公司在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增资扩股方案,以现金增资3,632,000股,每股认购价格为2.5元,认购对象为主要的公司中层管理团队成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该次增资扩股价格系以公司2008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扣除2008 年度现金分红后的差额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n
2009年5月,公司分别与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立方”)、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汇金立方以货币出资35,640,00元,认购2,700,000股,金石投资以货币出资27,720,000元,认购2,100,000股。2009年6月8日,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增资扩股事项。该次增资扩股价格为13.20元/股,系以公司200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n
Thoughts:
可以看出,上述行为是明显的股权激励行为,但在招股书内未认定该行为为股权激励行为,仅描述为普通的增资行为。该股权激励有两个特点:一是前后增资的时间差很短,就两个月;二是公司高管入股价格大大低于PE公司入股的价格(后者是前者5倍多的价格)。公司未对该行为进行进一步会计处理,PE的出价和高管的出价的价差未计入费用。
2. 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同一时间点向高管和PE增资且价格差异较大,但招股书内未认定该行为为股权激励(仅描述为普通增资),会计上也未作处理
案例:上海佳豪(2009年10月30日上市)
n
2007年12月22日,佳豪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066万元增至1,625.708 万元,并吸收紫晨投资和赵德华等35 名自然人为公司新股东。原股东佳船投资以现金出资127.5200万元,按1.0703:1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119.1412万元;新增股东赵德华等34位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出资合计297.5600 万元,按照1.0703:1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合计277.9961万元;新增股东王振华以现金210万元出资,按6.4587:1 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32.5142万元;新增股东紫晨投资以现金840 万元出资,按6.4587:1 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130.0566 万元
n
1)值得关注的是,该次增资是在同一时点(同次决议,同次增资)既引入高管又引入PE,且价格差异较大;2)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证监会曾就此向发行人提出问题,让其说明该次增资是否构成股权激励并作相关解释;3)上海佳豪的反馈比较有意思,据其发行保荐报告中称:此次增资中,佳豪有限(拟上市公司前身)原股东佳船投资和新增股东赵德华等34 位自然人的增资价格与紫晨投资和王振华的增资价格不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次增资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权是否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法律没有规定。并且,根据紫晨投资和王振华分别出具的《关于2007 年增资进入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在该声明中,对于此次紫晨投资和王振华的增资价格高于原股东佳船投资和新增股东赵德华等34 位自然人股东的增资价格一事,紫晨投资和王振华分别表示此次增资行为和增资价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本次增资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获得了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可。据此,佳豪有限在同次增资时不同的认购方支付的价格不同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说简单点,就是此次增资不构成股权激励,就绕过了股权激励带来的问题。
n
Thoughts:
总的来说,这个案例的操作方式与证监会的监管态度和关注重点密切相关,并不一定是前面这么做了,后面就可以这么做,接下来的和瑞装饰过会的案例就有明显不同的处理方式。
3. 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同时向高管和PE增资且价格差异较大,招股书内认定该行为为股权激励,且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瑞和装饰(2011年6月13日过会)
n
瑞和装饰招股书显示,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大股东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10%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n
据招股书披露,由于实施上述股权激励增,瑞和装饰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再查其2009年净利为1461万元,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是非经常性费用,即计提依据是同期嘉裕房地产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
n
瑞和装饰招股书“认可”高管低价入股为股权激励,且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PE的价格不一致,以转让给PE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过往IPO案例中甚为罕见
n
Thoughts:1)在大多数涉及股权激励的过往案例中,大多情况下都不对股权激励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而一般都是做普通增资处理。虽然证监会屡屡在反馈意见中提及这一问题,相关公司则一般会解释管理层低价入股并非股权激励,而PE高价入股也是自愿行为,同样作了普通增资处理;2)据公开信息了解,近期,证监会的监管方向是:员工与PE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若处于同一次决议的同一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但价格却存在差异的,应视为股权激励行为,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差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摊薄企业当期利润;对于中小板和主板拟上市企业,则当灵活操作—“灵活操作”是指,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股权转让和增资,可按照PE入股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的,就按照最近一次增资扩股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或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报告认定公允价值;3)虽IPO股权激励已明确“同次不同价”需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但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明晰。如确认“同次”的依据,若两次增资相差一天、一周、一月、或者时间很长应如何分别处理?又如公允价值的确认仍不明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