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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保荐代表人(财主)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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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23: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一起来归纳一下

我先来一个:
深交所中小板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最近二年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上市公司.

还有没有其他的??
发表于 2008-10-16 09: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资产重组办法:
第五十四条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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