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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量上升但持股比例下降,是否需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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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8: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作为B上市公司和C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分别持有B上市公司60%股权和C有限公司55%股权,现B公司向C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A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上升,但持股比例下降,是否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是否有相关案例?

相反案例:A作为B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30%),参与B公司配股,由于其他部分股东未参与认配,导致配股完成后,A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均上升,是否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请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1-9-15 18: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高人。不过个人感觉从字面上理解,收购管理办法里面都是从持股比例进行把握,立法的本意上来看,强制要求要约收购也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就要关注C剩余45%的股东是否为A的一致行动人,至于这个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嘛,主观性太强了,如果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要约豁免肯定也是监管层不同意的。所以个人觉得还是做要约豁免比较靠谱,多做总比少做好,当然最好就是咨询下会里和交易所的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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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15: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不需要。
2. 需要履行。但还要注意一点,增发完成后,是否仍就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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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8: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需要
2、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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