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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07|回复: 3

[其他] 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16 10: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2011年第4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发表于 2011-9-16 11: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fulcras 发表于 2011-9-16 1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2011年第49号】

1,以前实务也是这么操作的,但因为于法无据,企业有想法,税务部门有担心。现在好了,名正言顺了。
2,此公告有一个问题,那10月1日前的,是不是应该允许抵扣?已处理的案子是不是需要翻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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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6 12: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igestfox 的帖子

根据税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10月1日前的,从旧规定;10月1日后的,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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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2: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fulcras 发表于 2011-9-16 12:00
回复 bigestfox 的帖子

根据税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10月1日前的,从旧规定;10月1日后的,从新规 ...

他中间留了个空档,会起争议的。
再说,他以前那个规定就法律效力不够的,经不住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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