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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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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0: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6-06-30 来源:证监会
  问:近期,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发布,其中明确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有利于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借鉴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程度和投资管理水平。
  2015年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第七次经济财金对话已经明确该项政策成果,我会就落实该项政策持续进行评估并积极准备。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具体开展,根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我会已同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出台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我会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则,在我国资本市场依法合规运作,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忠实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受托人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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