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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指引执行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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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0: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请问这个是改制时就必须符合,还是等上市时符合就行了?
发表于 2011-9-19 11: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3.2.4,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所以这一条上市以前要满足的,至于董秘的这个,很多企业目前依然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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