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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重组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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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9: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拟上市主体
B公司:与A公司为同控下的同业公司

        A、B公司为政府政策性搬迁企业。两公司名下的土地均已变更为商住用地,约40亩。A公司已征工业用地90亩用于整体搬迁。A公司拟在改制前收购B公司并将40亩商住用地变卖。A公司整体搬迁完毕前现有用地将继续生产且为主要生产资源。
       问题1:A公司在搬迁完成前要变卖土地如何操作?
       问题2:A公司收购B公司前,B公司也将变卖土地,B公司净资产增值超过3000万,收购如何操作?

大致问题如此,还请各位高手指点。其他信息进一步补充!
发表于 2011-9-20 10: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变卖土地的话,根据城市土地管理法,需要满足投资超过25%以上,不能空地转让;或者转让持有土地的公司的股权。
收购B公司,得看B公司的几个指标占A公司的比重,以免影响A公司报送材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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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0: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当地基准地价为200万每亩,B公司名下有土地20亩,A公司名下土地有20亩。A公司的土地现仍为生产厂房,且90%的产能在这20亩的商住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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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B公司的销售收入与A公司的销售收入比为1:10,利润比也为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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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22: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1. 更正2楼的说法,不是城市土地管理法,应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第39条: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体程序依照当地的管理条例。
3. B的业务只相当于A的10%,且属于同一控制,建议采取合并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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