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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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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22: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touhangbbs.cn/thread-3107-1-1.html

2008年,某化工行业上市公司(主要生产A、B两项化工产品)拟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用于偿还该公司2007年为生产A产品而实施的精炼项目专项贷款2亿元,该项目已经完工;
2、拟与控股母公司合资组建公司,主要生产B化工产品,该上市公司拟持股51%,母公司持股49%;
3、拟与控股母公司合资组建公司,主要生产一种太阳能硅晶片产品C,该上市公司拟持股49%,母公司持股51%;
4、用于扩大A产品产能1倍的生产型项目;
5、用于扩大生产A、B两项产品的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倍。

以上符合要求的有哪些项?
发表于 2008-10-22 16: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4/5
但要考虑的元素还很多,如A产品生产容量是否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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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09: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3、4吧,如果单选的话就4
5的幕投资金超过净资产2倍,好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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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2: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答

本人认为应该选择2/4/5
第一个是肯定不行的,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为已经完工的项目。本人刚刚就此咨询了贱人。至于二三两项,重点在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第二项,募投项目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上市公司处于控股地位,我认为并不构成同业竞争。第三项,吃不太准,但是所投资的业务,非公司主营,切公司处于非控股地位,因此认为不可以。
至于第五项,没有看到过募集资金和净资产方面约束的法规。因此认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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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3: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二项,原则上只要不是和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发生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都不认定为同业竞争,但在现实操作中,估计证监会不太认同这一做法,因为这样毕竟为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输送利益开了一个门,难过会!
对于第五项,募集资金规模的不超过净资产2倍是原来的老规定,已经废止,现在并没有硬性规定,只要你能用好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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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23: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五项规定,证监会也仍然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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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23: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了解,1选择可以考虑,并不是不能还贷款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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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7: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1、2、4、5

1、置换贷款作为募集资金用途是可以的,好像没有规定项目完工后就不行了
2、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了合并范围,应该可以接受;
3、我觉得产生了同业竞争问题,因为控股方是母公司;
4、5,没看到明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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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0: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1 4 5

1、好像见过直接将募集资金用于还贷款的案例

4、5,没看到明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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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2: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uckjack1982 于 2008-11-8 12:03 发表
本人认为应该选择2/4/5
第一个是肯定不行的,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为已经完工的项目。本人刚刚就此咨询了贱人。至于二三两项,重点在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第二项,募投项目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上市公司处于控股地位, ...


23绝对不行,不是同业竞争的问题,而是利益输送
会里已经明确过,上市公司不得与实际控制人(包括母公司)成立子公司,已经成立的也要全部清理掉,现在很多项目都在做这个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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