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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景山河招股书重大遗漏,是36个月不能再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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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3: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aymond80 于 2011-9-25 13:21 编辑

看首发管理办法是36个月,有媒体说是6个月,到底是怎么解?

另外,起算时间是哪里?是从哪个时点之后的36个月?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26 09: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首发管理办法是36个月才对,保代培训时发行部审核的一个处长常军胜确认了,重大遗漏就是36个月后才可以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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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6 09: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ymond80 于 2011-9-26 09:38 编辑

回复 fesson 的帖子

起算时间呢?确认之日起,还是初次申报之日起?

常是确认了胜景山河36个月后才能申报?

点评

个人理解申报之日,后果把审核时间包括进来,对发行人不公平。  发表于 2011-9-2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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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0: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应该是申报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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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7: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次培训提到这个问题:(八)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3、起算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历史上存在违法公开发行。
要是按这个说法,应该是申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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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21: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ylvshi 于 2011-9-26 21:26 编辑

但是胜景山河招股书遗漏是信息披露问题,不是重大违法问题,楼上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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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0: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流程上看只有6楼的说法比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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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7 11: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iandaochouqing 的帖子

那就肯定不是申报日了,因为这个是有连续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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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9: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哪位高手能解释下“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概念外延,还有这次胜景山河的处理方案。
注意:在2次过会被否了之后,中科招商以16陪PE注资胜景山河,这又是为何?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胜景山河的行为性质仅属于过会被否,可6个月重新申报的情况?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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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9: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36个月,法规相当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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