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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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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1: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4月,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正式设立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程序,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期货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和投资者保护形势的不断变化,《暂行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一是《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可以暂停缴纳,和期货市场体量不匹配,无法满足期货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在保障基金已有一定积累、市场总体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保障基金原有收取比例相对过高,调整基金缴纳比例有利于减轻市场负担;三是保障基金按季度缴纳,收取较为频繁。
  此次修订旨在更好的建立健全期货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降低市场运行成本。针对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定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删除关于保障基金规模具体标准的规定,将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设定为暂停缴纳的情形之一;二是对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仅作原则性规定,通过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配套通知的方式,明确下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即期货交易所的缴纳比例由手续费的百分之三降低为百分之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由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降低为亿分之五到十;三是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由按季度缴纳调整为按年度缴纳。
  欢迎社会各界对《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提出宝贵意见。
  关于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我会拟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就修订《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qhbzhc@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邮编100033
  4.传真:010-8806054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pdf
附件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旧条文对照表).pdf
附件4: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5:关于《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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