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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对3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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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00: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三号文第六条第二款“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
这一条请问该如何理解,其与第三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之前看过一位达人写的理解,但还是没有理解。请各位牛人不吝赐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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