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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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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01: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如果某拟挂牌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为A、B、C,其中A、B为自然人,且A、B为发起人,C为股改后挂牌前定增进来的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目前,A股东持股80%,B、C各持股10%,C股东GP是A,且C合伙企业绝大部分出资均由A投资。
根据股权系统的要求,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要受两年三批次的限制,即挂牌之日起转让三分之一.......

问题:挂牌之日起,A控制的合伙企业C转让股份的时候是否受到两年三批次的限制?如果按照实际控制人A整体持股计算,A共持有公司90%的股份,每年可以转让30%,挂牌时当然可以把合伙企业C的10%(小于30%)股份完全转让出去;如果割裂开来算,A作为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的80%分三次转让,其合伙企业C持有公司10%股份也分三次转让,即挂牌时只能转让三分之十的比例。按照法条的理解,个人觉得应该是整体看待,但和券商讨论时出现了分歧,请问各位大神知不知道股转是怎样操作的?有没有案例啊。谢谢各位!!!
   

发表于 2016-8-3 15: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C企业的股份转让不受两年三批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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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0: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业务部门:
新三板项目中,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限售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的规定及股转系统的实际操作标准,需要区别对待:

1、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的(根据出资比例及是否担任GP、合伙协议具体约定等实质判断是否能控制持股平台)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持股平台

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应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该类有限合伙整体限售,而非仅针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而且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股份应单独遵循两年三批次,而不是计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所有股份,比如持股平台持有挂牌公司5%的股份,那么挂牌时持股平台的解限售数量应当为5%*1/3*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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