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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天然气管输收入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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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3: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财务专业人士:天然气销售收入构成分两部分:天然气的销售款和天然气的管输费,目前天然气管输及销售企业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天然气购入价和销售价一致以规避增值税。而管输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混合销售行为?或者按照现行法律上述天然气管输及销售企业应如何纳税?
谢谢!回答者必加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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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4: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同一主体经营天然气又负责运输的,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并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具体案例可参考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的内容。
2,如果卖天然气是一家公司,而负责管输又是一家公司,这问题就解了。当然,如果你把增值税税负搞成零,当地国税一定和你不共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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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4: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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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说的是第一种情况。陕西天然气的招股书我也看过,他们也只是说存在风险,不知道现在是否已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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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4: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igestfox 的帖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规定:对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缴纳营业税(但该通知目前仅适用于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0个省(区)市),这个通知目前还是有效的,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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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4: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明确,管道运输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负责运输,营业税的主体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并没有涉及增值税的问题,我猜测,进口天然气的主体应该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其另一家分子公司。应该可以查到,我懒得查了。他的做法就是我上面第2点说的情况。
3,如果销售和运输是同一家公司构成混合销售的情况,你可以去查增值税条例。这个总不需要我来查给你看嘛。陕天然气的警示说得很清楚。一般国税局不会去纠正历史的问题,因为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了,犯不着与大家为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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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4: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4,在用错税种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并无必须强行纠正的历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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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4: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igestfox 的帖子

找到份协议,供参考:

协议方: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下称“卖方”);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下称 “输气方”);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注册成立的XXXXX(下称“XXX”或“买方”):

鉴于:

(1)
卖方关联公司拥有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西气东输二线管道系统。
(2)
卖方通过卖方关联公司进口的产自XXXX的天然气,并通过西气东输二线输送到国内下游市场,卖方希望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出售该天然气,买方希望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天然气。
(3)
卖方就其本协议项下的天然气销售将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输气方就其本协议项下的天然气输送将向买方开具营业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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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3: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俊.L 发表于 2011-9-2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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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份协议,供参考:

这桶油就是这么干的,绕开了混合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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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6: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混合收入,应为交增值税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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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6: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期需要补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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